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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49号

告人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乡**村**队**。200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被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闵某某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派出所抓获并于2020年4月24日被临时羁押在银川市看守所,于2020年4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9时46分许,被告人闵某某窜至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Q区1栋1单元负一层地下停车场,盗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深蓝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车辆以400元左右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5432元。

2.2019年10月10日凌晨04时33分许,被告人闵某某窜至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T2区5栋2单元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盗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车辆以400元左右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立马牌电动车价值3096元。

3.2019年10月13日4时34分许,被告人闵某某窜至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T1区2栋2单元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盗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车辆以400元左右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台铃牌电动车价值4472元。

4.2019年10月19日3时24分许,被告人闵某某窜至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6栋2单元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盗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白色绿佳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车辆以400元左右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绿佳牌电动车价值3920元。

5.2019年10月21日2时6分许,被告人闵某某窜至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E区6栋1单元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盗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车辆以400元左右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值4351元。

销赃所得款项约2100元已被闵某某用于日常消费,到案后闵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作案工具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前科材料、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李某陈述、王某某陈述、余某某陈述、徐某某陈述、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价值2124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孙隽南

                              2020年8月24日

                                   

附:一、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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