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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因盗窃,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闵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2月21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号**天酒店门前,用撬棍等工具,撬开武汉市**医院工作人员刘某某龚某某尹某某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四辆电动车,盗得车内电瓶4组共18个(价值共计人民币890元)。

被告人闵某某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6月9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建安街地铁站D出口,将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色雅马哈自由行电动车(价值1190元)推行至附近的南湖电信营业厅门口,以撬锁接线的方式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姚某”。

被告人闵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建安街地铁站出口交通岗亭旁,以撬锁接线的方式,盗得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一辆。

被告人闵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涉案18个电瓶、粉色雅马哈电动车、白色新日电动车均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朱某某购买电动车的转账记录、某某某的电动车行驶证等书证;4、被害人朱某某某某某刘某某龚某某尹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及截图;9、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闵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闵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上述地址,联系电话:1329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鉴定人名单1份;

6、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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