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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40号 

被告人闵XX,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闵XX,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XX、闵XX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上午,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赵X、徐X、张XX等人在镇平县贾宋镇闵河村小河赵,对被执行人赵XX实施拘传时,被执行人赵XX无不正当理由不接受拘传。闻讯赶来的赵XX亲属被告人闵XX、闵XX对徐泱、张冠亚进行阻拦和殴打,致使被执行人赵XX趁乱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XX、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XX、闵X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闵XX、闵XX均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闵XX、闵XX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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