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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诈骗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闵某某在网上找人伪造其在**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辆甘******的白色现代牌胜达SUV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将该车辆所有人信息改成关系人吴某某。2019年3月7日,在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三路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欧某某,骗得人民币115200元。

被告人闵某某以同样的手法,伪造其租来的一辆赣******的黑色凯美瑞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将该车辆所有人改成李某某,2019年3月16日,在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座**室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欧某某,骗得人民币67300元。

被告人闵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辛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虚构事实,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将自己租来的车辆抵押给被害人二次,骗得人民币18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娟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各2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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