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闵某某驾驶鲁******号红色厢式货车在峄城区**街道**村养老托老中心院内倒车的过程中,因未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将正在散步的孙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严重颅脑外伤合并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闵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闵某某供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5人证言,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谅解书、居民死亡证明书等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房卓亚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111****。
2.侦查卷2册、书证1宗、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