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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甲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闵某甲,曾用名闵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由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闵某甲冒充军转人员结识被害人陈某甲后,谎称自己是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石梅村村干部,并隐瞒其万宁礼纪石梅兴茂南药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理事长的身份,称“合作社”在礼纪镇石梅村有一块宅基地转让,想寻找合作伙伴一起购买、开发。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朱某某经过多次与闵某甲商议和现场查看后,信以为真,同意和闵某甲合作。2015年3月25日,闵某甲在三亚凤凰机场提供事先准备好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和《宅基地转让协书》,与三名被害人签订。其中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闵某甲和被害人作为乙方购买“合作社”位于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莲花村委会老符队(海田村)的1333平方米宅基地,购买价款148万元;股东合作协议约定闵某甲与被害人合作开发该宅基地。同年3月30日,三名被害人按照约定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工业园工商银行将100万元的宅基地购买价款转账至“合作社”的对公账户,随后闵某甲将该款项转至自己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

经查,被告人闵某甲及“合作社”在海南省万宁市并无农村宅基地及土地证备案登记信息。闵某甲带被害人前往海南查看的地块系其“干爹”陈某乙所有的农田,且该农田于2009年已被当地政府征收并出让给了他人。

2018年3月27日,被害人因长久未取得宅基地转让手续,经核实发现闵某甲提供的信息不实后,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闵某甲到案接受调查。同年6月10日,闵某甲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陈某甲转让款及赔偿金共计128万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闵某甲持有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已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2019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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