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栋**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孙某甲(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在肥东县白龙镇费集社区等地开设赌场。期间,管某甲(已判决)、管某乙(已判决)等人采用打砸等方式欲强行加入该赌场。孙某甲、郭某某为维护赌场利益,经商量后,由孙某甲安排闵某乙(已判决)、孙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人邀集社会闲散人员,并从赌场抽头渔利中拿出2万元,用于购买大刀、棍棒等斗殴工具及支付参与斗殴人员的相关费用。被告人闵某甲受邀后又邀集吴某某(已判决)参与。后孙某甲带领闵某乙、孙某乙、李某某、闵某甲等数十人持械与管某甲等人相约在肥东县白龙镇****附近斗殴。管某甲、管某乙等人到达现场后,发现孙某甲一方人多势众,随即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甲明知他人聚众斗殴而积极邀集人员参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丽萍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闵某甲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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