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高新区**镇**村**村**号。2012年2月29日因故意伤害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4月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3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2016年4月1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行政处罚二百元;2016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闵某甲在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蓝天驾校附近的一所大学对面,以300元的价格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周某某。
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闵某甲在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以200元的价格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魏某某。
2019年10月25日、11月5日、11月12日、11月22日,被告人闵某甲在南昌高新区麻丘中学附近的航空城大道与爱莲街交汇处,在其驾驶的棕色别克昂科威汽车(赣******)内,容留吸毒人员闵某乙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闵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账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甲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二次,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闵某甲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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