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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睿、陈夏天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闵睿,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住乐山市市中区**办事处**村**号**楼**号。2008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2009年3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夏天,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0********,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院**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睿、陈夏天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井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20年3月,吸毒人员廖某某向被告人闵睿联系购买冰毒,双方在乐山市市中区马儿山友谊医院外交易后,闵睿收取廖某某现金500元。

2、2020年5月,吸毒人员徐某某向闵睿联系购买冰毒,闵睿叫章某某骑摩托车送其到**路口徐某某的羊肉汤店,将冰毒交给徐某某,收取徐某某500元。

3、2020年5月30日,**队一女吸毒人员联系被告人陈夏天购买冰毒,陈夏天联系闵睿后向闵睿微信转款500元购买冰毒一袋,之后闵睿、章某某将陈夏天送到**队,陈夏天以550元将冰毒卖给该吸毒人员。

4、2020年6月,**队女吸毒人员再次联系陈夏天购买冰毒,陈夏天联系闵睿,闵睿将冰毒送到**队交给该吸毒人员,收取对方530元,之后闵睿向陈夏天转款30元。

5、2020年6月29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向闵睿转款500元购买冰毒,闵睿向陈夏天转款600元购买冰毒,陈夏天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后购买了300元的冰毒,退给闵睿250元,后陈夏天将冰毒交给闵睿,闵睿送到王某某家交给王某某。

6、2020年6月30日,闵睿向陈夏天转款650元购买冰毒,陈夏天联系刘某某后向刘某某转款600元购得冰毒一袋交给闵睿。

7、2020年7月2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向闵睿转款650元购买冰毒,闵睿向陈夏天转款600元购买冰毒,并要求陈夏天将冰毒分出200元。陈夏天联系刘某某购得冰毒后交给闵睿,闵睿交给王某某。

8、2020年7月2日,吸毒人员毛某某向闵睿转款200元购买冰毒,闵睿将当天从陈夏天处购得的600元冰毒中分出的一袋准备卖给毛某某,当晚毛某某到闵睿家中拿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对闵睿出租房进行搜查,查获疑似毒品7袋,其中2袋鉴定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分别净重0.26克、0.15克。

二、容留吸毒罪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闵睿从陈夏天处购买冰毒后,二人一同回到闵睿租住的乐山市市中区**办事处**村**组**号**楼**号的房子吸食冰毒,之后章某某也来到该处,三人一起吸食了冰毒,后毛某某到闵睿家中正准备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称量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睿、陈夏天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睿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睿、陈夏天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燕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闵睿、陈夏天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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