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身份证号码632801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住格尔木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格尔木市****镇**村**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 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闹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青HV****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格尔木市阿拉尔村驶出,沿省道31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郭勒木德镇幸福小区,后在该小区乔某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69mg/100ml。
被告人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单;2.勘验笔录:行驶路线图;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拉某某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马梅兰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