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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闹某某盗伐林木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林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7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自然村**号,现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自然村**号,无前科。2020年4月2日经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以下简称洮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洮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闹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为修建贡巴寺院自家玛尼房,于2019年9月(农历8月)期间携带斧子、油锯,在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车巴保护站107林班15小班内盗伐云杉25棵,制成木材25根。同年11月用杠子撬下山后存放。案发后经洮河分局委托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对闹杰才让盗伐林木现场林地位置、权属、林种、树种及立木蓄积进行测量、鉴定和核算,被告人盗伐的25棵云杉,权属国有,林种为自然保护林,树种为天然实生云杉纯林,计立木蓄积为12.95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林权证复印件、被告人闹某某的户籍证明和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班某某、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闹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5、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的调查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自然保护区内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闹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闹杰才让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河林区法院 

                                            检察官:王建平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闹某某被洮河分局取保候审,现住甘肃************自然村**号;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讯问笔录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扣押的25根木材,现存放于甘肃洮河国家自然级保护区管理局车巴保护站107林班15小班;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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