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闻丽丽,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丽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闻丽丽于2009年至2018年期间,在蓟州区通过虚构张汐(宁)之名在网络上与被害人王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同时谎称自己为张汐(宁)的姨,并以张汐(宁)之名欺骗王某某,让王某某将挣到的钱交给其姨闻丽丽保管,以及虚构购买集资房,出国留学等各种理由索取钱财及收受微信红包,累计骗取人民币约八十万元用于自己的生活支出。
被告人闻丽丽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闻丽丽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与微信号“嫣然一笑、QQ号汐Urila的微信红包及聊天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丽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丽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丽丽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丽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月明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闻丽丽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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