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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博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233号

被告人闻博,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1年9月22日、2013年10月31日、2015年7月16日、2017年5月27日、2018年3月29日、2019年5月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十个月、十个月、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闻博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禽蛋市场路边,拉车门进入被害人罗某某的面包车内窃取红酒两箱。

2.2019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闻博来到瓯海区**街道**村农贸市场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过道上的干木耳一袋约18斤。

3.2020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闻博来到瓯海区梧田街道月乐西街与蛟凤北路交叉路口农贸市场外停车场,拉车门进入被害人胡某某的面包车内窃取三小袋干货。

4.2020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闻博来到瓯海区**农贸市场,窃取被害人苏某某放在市场角落冰柜上的三袋塑料袋。

5.2020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闻博来到瓯海区新桥街道瓯海外国语学校为围墙处,拉车门进入被害人陆某某的面包车内,窃取牛奶一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判决书、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苏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闻博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闻博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闻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916

附件:

1.被告人闻博现在温,联系号码:1373204****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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