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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小飞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闻小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9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害单位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闻小飞采用铁棍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丰台区丰台体育中心丰体宾馆一层底商淘腾婚车网门店,秘密窃取李某某存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一千余元。经鉴定,现场带标签塑料桶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闻小飞右手环指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遗留。

2020年6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闻小飞欲撬锁进入本市丰台区丰体时代大厦底商房天下中介门店盗窃电脑,因无法撬开门锁未得逞,造成门锁损坏。2020年6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闻小飞采用工具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丰台区丰体时代大厦底商链家(丰体时代店),秘密窃取该门店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View Sonic牌显示器一台、黑色双肩背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30元。被盗物品现已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闻小飞于2020年6月24日在本市丰台区大井村200号一出租房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盗电脑、显示器、双肩背包照片、搜查及地点辨认照片、受案登记表、链家(丰体时代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天下(丰体时代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乔某某、吴某某、叶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辨认、搜查等笔录:证人乔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对被告人暂住地的搜查笔录及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指纹鉴定、价格鉴定;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闻小飞的供述;8.其他材料:被告人闻小飞的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重点人员一级临时布控工作申请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小飞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闻小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解晓彤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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