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闻德军,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德军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期间,被告人闻德军与被害人杨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闻德军通过微信软件获得了杨某某的私密视频、照片。
2019年7月,被害人杨某某向闻德军提出分手,闻德军不同意。同年7月25日,闻德军以将杨某某的私密视频、照片上传到网络相威胁,向杨某某要5万元钱。杨某某被迫同意,并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闻德军汇款5万元。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闻德军在被害人杨某某位于纳溪区的家中,以删除被害人杨某某的私密视频、照片为交换条件,向杨某某要1万元。杨某某被迫同意,于当日将1万元现金交给闻德军。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闻德军再次向杨某某要钱,杨某某报警,闻德军随同杨某某一同到达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丹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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