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会**路**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闻某某、赵某某驾驶赵某某的云******面包车从蒙自市到石屏县**路盗窃通信电缆线,被告人赵某某用翘杆撬开通信井盖后负责望风,被告人闻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下井剪断电缆线,将中国电信石屏县分公司型号为HYA-600*2*0.4的电缆线310.5米、型号为HYA-200*2*0.4的电缆线109.6米盗走,之后驾驶云******面包车逃回蒙自。次日,被告人闻某某、赵某某将电缆线外皮剥离后将539公斤铜线以每公斤28元出售给收购废品的王某某,得赃款15000元。经鉴定,型号为HYA-600*2*0.4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3844.5元,型号为HYA-200*2*0.4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356.8元,共计人民币40201.3元。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蒙自市***所***区***幢***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闻某某在蒙自市***水疗会所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抓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普某某、王某某、殷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闻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020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闻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某、赵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闻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芬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闻某某、赵某某现在被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共2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钳子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