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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某某、郑某甲抢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885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巷**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郑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叶某某、郑某乙(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2月与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结识后得知黄某某有收购二手香烟。同年3月10日22时许,同案人郭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郑某乙开办的位于汕头市潮南区**街道**村的“**抵押行”,与被告人闻某某、郑某甲及同案人叶某某、郑某乙、胡某某、柯某某(均另案处理)、吴某某、吕某某(均在逃,另案处理)等人谋划抢劫涉案人刘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将于次日凌晨运载的假香烟。由受雇于涉案人洪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为刘某某运载假烟车辆带路的郭某某提供线路消息。同年3月11日凌晨,郭某某拍摄运载假烟车辆的视屏,通过手机微信发送、告知叶某某、郑某乙等人运载假烟的车辆即将开上揭阳高速,闻某某、郑某甲与叶某某、郑某乙、胡某某、柯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等人便携带对讲机、破窗工具(包着碎玻璃的竹子),驾乘二辆汽车窜到揭阳高速公路**路段,拦停涉案人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货车,砸破车窗,抢走车内110.04万支“万宝路”香烟。随后,叶某某联系黄某某准备将该批“万宝路”香烟进行销赃,但由于“万宝路”属于外国品牌没有销路,黄某某没有接手。于是,叶某某、郑某乙、胡某某、郭某某等人就将该批香烟搬到粤DAS****、粤D32****货车上,藏放到潮南区**街道**村一个停车场。

2019年3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闻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叶某某、郑某乙、胡某某携带工具从“**抵押行”驾乘二辆汽车窜到**公路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假烟,在发现一辆奥迪A6小轿车有运载假烟的迹象后上前拦停该辆小轿车,将车上的20多箱假冒“中华”、“南京”、“芙蓉王”等品牌的香烟抢走。随后,叶某某将该批假烟以360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某,黄某某则转手以37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涉案人“王老板”(身份不明,另案处理)。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闻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8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香烟、车辆等物证;

2刑事照片、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宾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郭某某、叶某某、郑某乙、胡某某、柯某某、黄某某及被告人闻某某、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车辆受损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郑某甲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与人身权利,其中被告人闻某某作案二宗,被告人郑某甲作案一宗,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闻某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良德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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