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闻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2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同年9月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闻某某同其丈夫沈某某因家中急用钱,通过无抵押贷款广告联系到办理贷款人员,为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其联系的办理贷款人员帮助被告人闻某某伪造了带有“滦南县公安局西城区派出所户口专用”“户籍民警戚某某”印章的户口页,该户口页上显示的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及职业系虚假内容。被告人闻某某明知该户口页系伪造的,仍使用该户口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尚座支行办理了贷款业务,贷款人民币20万元,期限三年,到期还本付息。办理完贷款后,被告人闻某某支付给帮其办理贷款的人员5万元费用。被告人闻某某同其丈夫沈某某已于2019年还清上述20万元贷款。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伪造的户口页上两枚印章印文与滦南县公安局西城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印文及户籍民警戚某某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被告人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户口页、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清单、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消费贷款档案、银行卡交易历史明细、事情经过、到案经过;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秀卫
检察官助理:郝竹青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闻某某现在河北省**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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