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闻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住南京市栖霞区**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街道**村**路**巷**号)。被告人闻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4时45分许,被告人闻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3****小型轿车,沿本市栖霞区纬一路、栖霞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燕华花园对面附近路段,撞击绿化隔离带,造成自己车辆侧翻、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路人电话报警,民警至现场后将闻某某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9mg/100ml血。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闻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闻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南京市栖霞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绿化带损失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收据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