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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闻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QU876号“长城”牌小型客车沿吉林省船营区新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城高速桥下时,被船营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闻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闻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79.95mg/100ml。被告人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告人闻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检察官助理:姜乃源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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