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街**弄**号。被告人闻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6月2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闻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闻某某至本市玉带路9号月饼店门前附近,乘隙窃得陈某甲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125元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
被告人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闻某某所窃自行车1辆及钥匙1把,均已发还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陈小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自行车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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