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闻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物流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镇**村**组**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经我院决定,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闻某某为赚取非法利益,经徐后友(已判决)介绍,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向诸城市大川物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0666502.2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924351.5元,受票公司均已实际抵扣。
2020年7月23日,闻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到案。
2020年11月24日,闻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60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运单、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开票明细及抵扣认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袁福生
刘义志
李颖
检察官助理:刘志强
张艺耀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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