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闻某某利用青岛科威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安徽赛德格林农副食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4109068.2元,虚开税额534178.8元,致使国家等额税款被骗取。
2019年3月26日,闻某某到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丁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闻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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