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镇**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闻某某因缺钱用便于2020年3月份通过编造帮忙购车要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云南陈某甲30000元钱自用。2020年6月闻某某以帮刘某某介绍客户买车要中介费的方法骗了他6000元,2020年6月21日以帮黄某某介绍客户买车要中介费的方法骗了他10000元。给了家里3000元,其余的闻某某用掉了。具体事实如下:
1、陈某甲是广西做二手货车生意的,闻某某也是做二手货车的,两人本是普通认识的朋友。2020年3月19日,闻某某介绍陈某甲在河南省南阳市订购了一辆乘龙牌二手货车,双方因此加深了信任。2020年3月21日,闻某某在高安城西停车场看到了一辆乘龙牌500马力的牵引车,车牌为赣C4****,该车归属高安起点汽运公司,闻某某随即与公司取得了联系,加了公司人员的微信,之后在微信上要来了该车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照片,起点公司告知闻某某该车最低成交价是21.4万元。因闻某某知道陈某甲在收购乘龙牌汽车,故其就想利用车牌为赣C4****的乘龙牌牵引车诈骗陈某甲的钱,当天,闻某某将赣C4****这辆车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照片通过微信转发给了陈某甲,并告知陈某甲该车成交价是16.88万元,陈某甲看了车辆照片后,就要闻某某帮其将车留下,后闻某某提出要先交3000元定金,当天陈某甲就通过微信将3000元钱转给了闻某某。为了能从陈某甲手上骗来更多的钱,且不让对方起疑心,闻某某想到,车辆办理提档过户要交3万押金到高安二手车商务交易中心,于是闻某某要陈某甲来高安看车,当时陈某甲没有来,而是要了其合伙人陈某乙、陈某丙来找闻某某看车,2020年3月25日,陈某乙、陈某丙来到高安找到了闻某某,为了不让对方起疑心,闻某某特意找来了起点公司的人员来到停车场,让陈某乙、陈某丙验了车,对方对该车比较满意,打算购买此车,闻某某这时提出要3万元购车定金,才能安排车辆进行提档,对方知道行情,所以也没起疑心,当天,陈某丙就通过微信转了2万元给闻某某,陈某甲通过微信转了7000元给闻某某,加上之前陈某甲转的3000元,陈某甲等人共转了3万整购车定金给闻某某,为了将戏做全,收到钱后,闻某某要对方提供了一张身份证,用于将车过户到该人名下,并告诉对方车辆提完档后,来高安提车时再将余款付清,对方当时没有任何异议就回去了。之后陈某甲多次催问闻某某车辆手续办理进度,闻某某先后找办理提档的车辆较多并拍在车管所验车视频、赣C4****这辆车存在交通事故纠纷等理由告知陈某甲,目的就是为了不让陈某甲起疑心,先推脱下对方。在2020年4月11日,陈某甲联系了起点公司,才知道闻某某并没有帮其在公司订购赣C4****的乘龙牌牵引车,该车在2020年3月31日已经卖掉了,当天陈某甲就直接跟闻某某说了此事,并要其退3万元钱,为了稳住陈某甲,闻某某让陈某甲发银行卡号过来,说钱会打给他,后陈某甲多次联系闻某某,闻某某都没有怎么理会,诈骗来的3万元钱全被其花费掉。
2、2020年6月1日,当时闻某某身上没有钱用了,就想以汽运公司介绍客户来贷款买车为理由去诈骗钱财。当天闻某某电话联系了强军、创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老板刘某某,告诉其手上有3个赣州来的客户要买全新的青岛解放牌550马力的半挂车,闻某某介绍该3人到刘某某的公司来贷款并挂靠到其公司,每辆车56.8万元(包含所有费用,不含利息,利息按一分的还本减息或月息6厘计算),3个客户买车首付都会付12.8万元,刘某某听闻某某介绍,觉得这笔生意可以做,利润比较可观,随后闻某某提出,交易成功后,每辆车其要收取2万的中介费,刘某某答应其要求,接着,闻某某告诉刘某某,这3个赣州客户是赣州一个中介带过来的,对方中介也要给中介费,每辆车给对方中介2000元,3辆车共6000元,通过跟刘某某沟通,刘某某同意了闻某某的要求,当天就通过微信转了6000元钱给闻某某,诈骗来的6000元全被其花费掉。
3、2020年6月21日,因当时快过端午节了,其老婆要闻某某拿钱回家,小孩子的奶粉钱都没有了,而当时闻某某身上也没有钱,于是就想着以汽运公司介绍客户来贷款买车为理由去诈骗钱财。当天,闻某某联系了富鹏汽运有限公司的老板黄某某,告诉其手上有3个云南过来的客户要买全新的青岛解放牌550马力的半挂车,闻某某介绍该3个客户已经看好了车辆挂板,并每部挂板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因客户手上资金不足,想介绍给黄某某的公司来贷款买车并挂靠到其公司,每辆车56.8万元(包含所有费用,不含利息,利息按一分的还本减息或月息6厘计算),3个客户买车首付至少会付12.8万元,最多可以付到15.8万元。黄某某听闻某某介绍,觉得这笔生意可以做,利润比较可观,随后闻某某提出,交易成功后,每辆车其要收取2万的中介费,黄某某答应其要求,接着,闻某某告诉黄某某,这3个云南客户是云南一个朋友带过来的,对方要收取1万元的带客费,这钱是黄某某要付的,现闻某某已经帮其支付了,所以黄某某要转1万元给闻某某,通过跟黄某某沟通,黄某某同意了闻某某的要求,当天就通过微信转了10000元钱给闻某某,后来黄某某见闻某某没有带来客户,就要其归还1万元钱,而闻某某一直说会还,但至今也没有给钱给黄某某,诈骗来的10000元全被其花费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460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闻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闻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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