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闻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乡**村**组。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11年5月1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闻某甲经过绥阳县宽阔镇大岩脚煤矿时被方某甲停放的轿车挡住去路,闻某甲便将方某甲轿车轮胎胎气放掉,当日17时许,方某甲向公安机关报警,绥阳县公安局宽阔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丁某某带警务助理周某某、交通协管员方某乙驾驶号牌为贵C2****的制式警车到大岩脚煤矿处警。丁某某等人经向现场群众了解情况并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是闻某甲将方某甲车胎气放掉,随即周某某、方某乙将闻某甲带至大岩脚煤矿进一步了解情况,在调查了解过程中,闻某甲情绪激动且拒不配合,辱骂处警人员,周某某、方某乙遂强行将闻某甲带离,但遭到闻某甲反抗,处警人员周某某在对闻某甲进行控制的过程中被闻某甲用嘴将大腿咬伤并被推倒在地致左手骨折,闻某甲脸部也受伤,后闻某甲从处警人员手中挣脱后从地上捡起一根约1.5米长的轨道钢将贵C2****号制式警车玻璃等砸坏后离开现场。
经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经绥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闻某甲于2020年7月13日砸坏的警车(贵C2****)修复价格为6980元。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闻某甲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车辆照片;2.书证:病历资料、车辆维护发票及清单、人民警察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任某某、李某某、闻某乙、熊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案发时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二级和国家财产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红
检察官助理 游廷廷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闻某甲现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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