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11号
被告人闻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惠城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建筑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闻某甲通过其父亲闻某乙认识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夫妇,期间偶尔登门拜访。2020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闻某甲提着两条罗非鱼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镇**村**村民小组**路口对面一铁皮房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夫妇家,见邱某甲、邱某乙不在家中,于是心生窃意,打开大门直入邱某甲、邱某乙夫妇房内,拉开衣柜,徒手打开衣柜内中间位置的小抽屉,将放置在一个蓝色手提袋内的人民币现金15000元装入自己裤袋中盗走,最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闻某甲将盗窃得来的其中3000元借给了蔡某某,通过**村村委会干部邱某某退还被害人4000元,其余钱款被其吃喝花掉。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闻某甲自动投案自首,其家属全部归还被害人被盗款项,被害人对被告人闻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甲自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归还被害人被盗款项,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闻某甲拘役五个月,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婷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闻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581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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