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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磊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闻磊,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大街****号,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号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磊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闻磊母亲鲍某某报警称,闻磊因抑郁在本市河北区**号楼**门**号家中欲自杀。同日15时许,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月牙河派出所民警曹某某、孙某某接指令到达上述地点后依法处置该事件,被告人闻磊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殴打、辱骂、威胁出警民警,并手持折叠刀追赶民警,造成该两名民警受伤。

经鉴定,民警孙某某右侧面部划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闻磊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其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闻磊于案发当日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刀具照片。

2、书证:人民警察证、民警照片、出警情况说明、诊断证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曹某某、鲍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闻磊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磊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磊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闻磊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四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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