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闻通,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新村**期**室(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5日,该分局将案件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2月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闻通明知“含羞草研究所”网站系淫秽视频网站,仍注册成为该网站的推广代理,通过互联网广告联盟发布该网站链接的方式,为该网站发展充值会员从而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违法获取提成共计人民币174万余元。侦查机关从该网站上提取的636部视频经认定属于淫秽视频。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闻通被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闻通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告人闻通的供述与辩解;
4.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5.侦查机关从“含羞草研究所”网站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通以牟利为目的,帮助淫秽网站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通与淫秽网站经营者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闻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闻通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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