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闻风明,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爆炸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8月8日为精神病鉴定期间,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风明涉嫌爆炸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闻风明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闻风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闻风明在昆山市陆家镇夏桥花园**幢**室出租房内,因家庭纠纷产生轻生念头,遂将液化气钢瓶搬到卧室内并释放钢瓶内气体,打开打火机造成爆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闻风明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风明以爆炸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闻风明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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