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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飞翔组织卖淫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闻飞翔(绰号大宝、张总),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补云雪,贵州辅正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飞翔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王某某(已判)、林某某(已判)、黄某甲(已判)三人经商量共同出资租赁并装修黎平县**镇“**酒店”作为卖淫场所。为达到组织卖淫目的,三人以酒店经营权的股份分成另加每月工资以及提成的报酬从广州聘请被告人闻飞翔来对酒店进行管理,闻飞翔职责是负责招揽卖淫女、卖淫场所业务员以及对“**酒店”组织卖淫的管理。期间,闻飞翔先后招揽了魏某某(已判)、石某某、肖某某等卖淫女到“**酒店”卖淫,同时招募马某某(已判)为酒店**,管理卖淫女的日常生活,提供后勤服务,招募谢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等人作为业务员为其发放招嫖卡片招揽嫖客及接待嫖客,同时还聘用魏某某作为卖淫女技师,负责培训新来的卖淫女以及对卖淫女进行例假检查等工作。至2017年12月12日被抓获前,在马某某、谢某某、魏某某、黄某乙(已判)、张某某(已判)、王某某的协助下,闻飞翔、王某某、林某某、黄某甲组织肖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石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黎平县德凤镇“**酒店”内及其他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等涉黄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闻飞翔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飞翔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兆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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