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闾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闾某某为取得驾驶资格,于2018年3、4月份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号为“bzm***”的微信好友提供自己的电子照片、身份信息,并向对方付款400元购买对方以闾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的C1驾驶证并使用。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闾某某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豫MGP***的银灰色东风标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渑池县高速路口第一个红绿灯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伪造的驾驶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闾某某参与伪造并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永卿
附:
1.被告人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