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闾粒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闾粒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相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闾粒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闾粒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闾粒蛟至徐州市鼓楼区**广场**座**室,将陈某某放置在该房间内的一部银灰色
苹果牌 Macbook pro 2018款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20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闾粒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闾粒蛟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频录像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闾粒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闾粒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闾粒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栋昭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闾粒蛟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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