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阎广全,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镇**村**,现住古交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09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13日减刑释放。2017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古交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广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阎广全在古交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弓某某(已行政处罚)冰毒约0.2克。阎广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广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广全贩卖毒品冰毒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广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阎广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阎广全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翠翠
2020年4月2日
附: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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