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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阎志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阎志远,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2013年11月1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8年8月18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志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阎志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阎志远在辽宁省朝阳市五一街办理了一张移动手机卡(号1384213****),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一类储蓄卡(卡号:62220307130********),开通了网上银行(U盾),预留了手机号码1384213****,被告人阎志远回到家后,用办理好的移动号码注册了相应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另外购买了两台二手小米手机。随后被告人阎志远为了获利,在明知对方会使用四件套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按照“米聊”APP的网友(待查)的指示,将办理好的银行卡套件、手机卡和两台手机一并邮寄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南苑上和2期。期间,被告人阎志远贩卡非法获利6900元。经对阎志远贩卖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数2201)的交易明细分析统计,自开户至今,其银行卡资金过账532864.83元。

2020年9月26日,朝阳市光明公安分局民警在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汽车租赁公司将被告人阎志远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诉;3.被告人阎志远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志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志远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志远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阎志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阎志远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连兴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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