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1********,汉族,本科文化,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崇明区**号,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91********,汉族,本科文化,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住本市普陀区**村**号**室。2019年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于2020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时19分许,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酒后在本市徐汇区吴兴路、建国西路路口,无故拦截出租车司机、被害人郭某某,并对郭某某拳打脚踢,致其软组织挫伤,轻度脑震荡。期间,阎某某、李某某多次拦截、拖拽郭某某不让其离开,并持续对其实施殴打。经鉴定,郭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均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等书证、物证;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酒后滋事,殴打拦截被害人郭某某的事实。
2.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3.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结伙随意殴打、拦截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卓英
检察官助理:曹洁文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阎某某、李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及证据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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