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阎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80********,汉族,党员,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乡**村**号,住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室,住衡水市冀州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09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1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镇**村**号,住河北省冀州区**镇**村**号,2010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村**号,住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镇**村**号,住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2********,汉族,党员,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镇**村**号,住衡水市冀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90********,汉族,党员,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乡**村,住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乡**村**号,住衡水市冀州区**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7********,汉族,党员,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镇**村**号,住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号,于2020年7月20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阎某某、苏某某、李某甲、孔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李某乙、马某某、韩某某九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猎野兔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在此期间,阎某某参与非法狩猎12次,捕杀野兔42只;苏某某参与非法狩猎5次,捕杀野兔22只;李某甲参与非法狩猎4次,捕杀野兔13只;孔某某参与非法狩猎8次,捕杀野兔35只;吴某某参与非法狩猎5次,捕杀野兔22只;曹某某参与非法狩猎3次,捕杀野兔13只;李某乙参与非法狩猎9次,捕杀野兔33只;马某某参与非法狩猎4次,捕杀野兔16只;韩某某参与非法狩猎2次,捕杀野兔6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物证:野兔、热成像仪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等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等九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苏某某、李某甲、孔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李某乙、马某某、韩某某九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昂
检察官助理:孙飞昂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阎某某、苏某某、李某甲被羁押于冀州区看守所;孔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7682****、吴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0318****、曹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3188****、李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1585****、马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8404****、韩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0338****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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