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阎某某、魏某乙等四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被告人阎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70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路**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7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3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快递”快递员,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7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魏某乙、崔某某、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阎某某购买制造假证的印章、仪器设备,在大连市金州区,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通过快递邮寄方式贩卖牟利。被告人魏某乙帮助阎某某联系需要办理假证的客户,收取办理假证费用,帮助邮寄假证。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被告人阎某某伪造、出售假证,仍在大连市金州区**路**号其“**”内,为阎某某提供场所,帮助其制作及打印假证照片、邮寄假证。被告人徐某某系“**快递”工作人员,其在收取阎某某邮件时,不进行实名登记,通过编造邮寄人员身份信息等方式,帮助阎某某邮寄假证。

2019年8月,被告人阎某某通过魏某乙出售伪造的辽B****7号车牌1张,并通过徐某某收取快递,邮寄给买家某某某,获得人民币60元。

2018年11月及2019年7月,被告人阎某某通过徐某某邮寄快递方式,向姜某某出售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本,获得人民币400元。

2019年9月6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阎某某、魏某乙、崔某某抓获。公安机关在“**”查获临时行驶车牌号267个、机动车行驶证皮50个、机动车登记证书6个、印章5个、主机箱1台、打印机1台、打号码机器1个、车牌3个、其他证件7个。公安机关在阎某某住处查获临时牌照700个、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355个、强制保险标志348个、印章67枚、假证信息53张、行驶证照片13张、行驶证4本、U盘2个、机动车登记证书1个、打号码机器1个、塑封机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印章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阎某某、魏某乙、崔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魏某乙、崔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乙、崔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帮助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魏某乙、崔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魏某乙、崔某某、徐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魏某乙、崔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分别为1890099****、1330984****、1884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