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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阎某某驾驶冀G7****/冀G****挂号半挂车,沿迁安市祺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官营村路口时,因处理情况驶入逆向车道,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周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周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阎某某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191218

附:

    1.被告人阎某某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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