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室,自由职业者。2017年10月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作出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4日21时许,被告人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冀A*****行驶至308国道与工农路交口东500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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