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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北路**号饲料厂宿舍**栋**号。2003年11月22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1时30分,被告人阎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桥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

经鉴定,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前科材料、户籍资料、信息查询单;2.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申某某的证言;4.血液检测结果;5.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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