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汉族,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51********,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区**大街**号**小区**大厦*幢*单元**室,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杨陵区新桥路和孟杨路十字东北角的“杨凌全球涉农产品采供中心综合楼”项目,未取得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该项目用地2015年9月已被杨陵区人民法院查封,后又被西安多个法院查封。**公司法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2月被逮捕,**公司的公户被冻结。
2016年4月,陕西**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该项目承包给陕西一建。陕西一建又与被告人阎某某作为法人的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阎某某和凌某某(已死亡)在明知**公司未经正规招投标程序,不具备施工条件,无资质建设该项目的情况下,在工地设置陕西一建标示,先后招揽多家劳务公司,利用**公司公户骗取劳务公司保证金。
现查明阎某某和凌某某利用**公司公户,骗取5家劳务公司保证金共计295万元,其中四川**劳务公司200万元,渭南**劳务公司30万元,阮某某(西安***劳务公司)30万元,王某某(陕西**安装公司)20万元,西安****工程公司15万元。阎某某分得47万元,45万元用于偿还贷款,2万元用于日常开销。凌某某分得87.1万元,用其中34.98万元购买二手奥迪A6L轿车一辆。凌某某还用**公司公户中剩余赃款给多人借款或还款,包括给陕西**公司借款30万元。阎某某在劳务公司逼债的情况下向西安**公司账户还款31万元,向王建平还款20万元,向渭南**劳务公司还款8万元,共还款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凌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阎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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