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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阎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04****,汉族,小学文化,原**街道**社区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小区;2019年8月22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2019年9月2日我院提出抗诉,现在审理中。被告人阎某某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阎某某在涡阳县**街道**餐厅宴请他人吃饭,饭后阎某某与付某某前往收银台付账,阎某某、付某某因打折一事与女服务员刘*发生口角、争执,餐厅工作人员张某某前往了解情况时,阎某某参与并指使他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左眼部受伤。2012年8月14日,张某某的左眼伤情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2019年8月15日,涡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说明:伤者张某某左眼部所受外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因生活中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指使并参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冰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阎某某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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