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1********,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花园**梯**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栋**房),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阎某某因受害人邓某某欠其钱长期不还,遂携带一瓶汽油驾驶粤KH****白色丰田汉兰达小汽车到茂名市**街**门诊旁,将汽油倒在邓某某连停放于此的粤KY****白色大众速腾小汽车驾驶座下面的地面并点燃,导致该车严重烧毁,整车报废。经茂名市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汽车损失价值为46577元。阎某某放火烧车时,该车旁边停有其他车辆,并紧靠住宅楼房,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价格鉴定、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因债务问题而放火烧邓某某连的汽车,造成损失46577元人民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金声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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