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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阎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办********户,住址同户籍地。1991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阎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庄将其盗窃所得电动自行车拆卸烧毁,将烧烂的铜线及烧毁的车架贩卖至废品收购站,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439元。

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定位系统发现其丢失电瓶于2020年4月12日2时40分被偷走,并在被告人阎某某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办**村**街**号**户的房屋内找到被盗电瓶、两辆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及其车牌(车牌号分别为16****、27****)。被盗电瓶于2020年2月9日购买,购价为3480元。车牌号16****的被盗电动车由被害人田某某于2019年7月购买,购价2600元。车牌号27****的被盗电动车由被害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购买,购价2000元。经民警勘查,在被告人阎某某住处附近多处废弃院落内发现被烧毁的电动车车架及电动车车牌67****,该车牌所属电动车系被害人贺某某于2020年2月购买,购价1500元左右。经鉴定,被盗赃物价格共计4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阎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被盗物品购买凭证等;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阎某某的讯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贺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4.鉴定意见:被盗物品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南楠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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