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阎某某,女,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55********,无业,高中文化程度,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阎某某通过微信好友介绍注册成为“网红世家”的会员后,以销售“网红世家富勒烯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39元价格购买该产品的方式成为会员。截止2019年7月,被告人阎某某共发展下线四层48人,获得额外返利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证人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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