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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阎某甲、阎某乙等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群众,务工,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里**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阎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群众,个体,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群众,务工,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甲、阎某乙、闫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阎某甲、阎某乙、闫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阎某甲、阎某乙、闫某丙系亲属关系,因在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购物时发现部分商店防盗管理比较宽松,遂产生盗窃上述商店衣物想法。三被告人经预谋后,独自或者二人、三人结伴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采取将欲盗窃的衣物拿入试衣间后直接装入包内不结账带出店外或使用随身携带的消磁设备拆卸衣物防盗卡扣后放入包内不结账带出店外等方法,先后多次盗窃佛罗伦萨小镇内商店内衣物,经审查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阎某甲伙同被告人阎某乙、闫某丙于2017年清明节前后,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GAP专卖店内,采取上述方法,盗窃GAP牌短袖圆领t恤1件。

被告人阎某甲伙同被告人阎某乙、闫某丙于2017年7月份某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GAP专卖店内,采取上述方法,盗窃GAP牌t恤、短裤、男士长袖、女士长裤、女士七分裤等衣物。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中GAP牌男士长袖外套1件、男士长袖针织衫1件的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1058元。

被告人阎某甲伙同被告人阎某乙、闫某丙于2017年9月份某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耐克专卖店内,采取上述方法,盗窃耐克牌男士半袖t恤3件。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耐克牌男士半袖t恤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267元。

被告人阎某甲伙同被告人阎某乙于2017年9月份某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耐克专卖店,采取上述方法,盗窃耐克牌长裤2条。

被告人阎某甲伙同被告人阎某乙于2017年10月份期间某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耐克专卖店,采取上述方法,盗窃耐克牌t恤1件。

被告人阎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丙于2017年10月初某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阿迪达斯专卖店,采取上述方法,盗窃阿迪达斯牌运动鞋1双,后被告人闫某丙又至佛罗伦萨小镇拉夫劳伦专卖店,盗窃拉夫劳伦牌男士长袖毛衣1件。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阿迪达斯牌运动鞋鉴定价值人民币639元,被盗拉夫劳伦牌男士长袖毛衣鉴定价值950元。

被告人阎某甲伙同被告人阎某乙于2017年10月份某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Double Love专卖店,采取上述方法,盗窃Double Love牌毛衫上衣1件,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毛衫价值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阎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丙于2017年10月29日下午,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CK专卖店内,采取上述方法,盗窃CK牌羽绒服2件,CK牌牛仔裤1条。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羽绒服、牛仔裤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5031元。

被告人阎某乙于2017年10月29日下午,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爱慕专卖店内,采取上述方法,盗窃爱慕牌秋裤1条。

被告人阎某乙于2017年10月份期间某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斯凯奇专卖店及阿迪达斯专卖店内,采取上述方法盗窃斯凯奇牌运动鞋1双,阿迪达斯牌女士t恤1件。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斯凯奇牌运动鞋价值人民币469元。

被告人阎某甲于2017年期间,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耐克专卖店内,采取上述方法,盗窃耐克牌女士运动鞋2双,耐克牌男士运动鞋1双。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耐克牌运动鞋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1397元。

被告人闫某丙于2017年期间,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耐克专卖店内,采取上述方法,盗窃耐克牌运动鞋8双,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耐克牌运动鞋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3443元。

被告人阎某甲伙同被告人阎某乙,于2017年11月5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采取上述方法,在阿迪达斯专卖店内盗窃羽绒服2件,在Double Love专卖店内盗窃毛衣1件,在爱慕专卖店内盗窃胸罩1件,保暖内衣1件,秋裤1件,秋衣1件,半袖1件,在暇步士专卖店内盗窃线衣3件,在彪马专卖店内盗窃羽绒服1件,在GAP专卖店内盗窃羽绒服1件,后在离开现场至佛罗伦萨小镇停车场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8002元。

被告人闫某丙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赃物部分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某、朱某某等人陈述;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5.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阎某甲、阎某乙、闫某丙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甲、阎某乙、闫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甲、阎某乙、闫某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阎某甲、阎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甲、阎某乙、闫某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阎某乙、闫某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召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阎某甲、阎某乙、闫某丙现均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96页;

3.随卷移送:光盘4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取保材料3份,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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