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阙宏伟,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园**栋**门**号,租住洛阳市涧西区**路**村。1999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宏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阙宏伟在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一饭店饮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望龙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附近时,与对向一逆行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阙宏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阙宏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阙宏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
案发后,阙宏伟与事故对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协议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阙宏伟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宏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宏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阙宏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晓雷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阙宏伟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涧西区**路**村其租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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