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936号
被告人阙宗福,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0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宗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请示,同年7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将本案指定给本院管辖。经审查,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阙宗福受他人雇佣,在本市杨浦区**路**号园区**号楼**楼的现场网络“百家乐”赌场内,从事引导参赌人员至赌场、查看监控、结算赌资(俗称“接和”)等工作并按周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受雇的赌场24小时营业,工作人员分两班,每12小时一班,场所内装有监控设施,分别通过两台电视机屏幕连接境外“百家乐”赌博网站,组织赌客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每桌配有赌场工作人员进行操盘下注、结算赌资、抽头等现场操作,并配备四台POS机为赌客提供套现服务。经查,从该赌场查获的四台POS机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3月20日,累计的交易记录达人民币500余万元,2020年3月20日当天查获的赌资现金达人民币6万余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阙宗福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述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胡某某、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赌场的开设、人员架构和分工的情况;
2.证人宋某某、贺某某、王某某、吴某甲、毛某某、吉某某、杨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孙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焦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吴某乙、陈某乙、顾某某、罗某丙、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至涉案赌博场所的情况;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证实涉案赌博场所的租赁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四台POS机、部分签购单、移动电话等物品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银行账户通知书、涉案四台POS机交易明细、工作情况及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四台POS机套现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证实现金赌资被收缴的情况;
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涉案人员就赌场具体事务进行商议、交流的情况;
9.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阙宗福的前科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阙宗福的到案经过;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阙宗福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阙宗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不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宗福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宗福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阙宗福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阙宗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衡
检察官助理:刘思远
2020年9月23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阙宗福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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