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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某、周某甲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5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7月15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59********,文盲,住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曾因介绍卖淫于2018年2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被告人阙某某和薛某某、孙某某(已起诉)事前通谋,在阙某某的指使下,薛某某、孙某某到滨海县**镇**路“**平价蔬菜”门市处,窃得被害人周某乙家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82元。被告人阙某某对薛某某、孙某某盗窃所得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收购。该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和薛某某、孙某某事前通谋,在周某甲的指使下,薛某某、孙某某到滨海县**镇**路**号**快递门市处,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家一辆金彭牌三轮摩托车,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80元。经被告人周某甲介绍,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对薛某某、孙某某盗窃所得金彭牌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阙某某、周某甲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阙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建文

2020313

附: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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