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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某、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6231974********,汉族,初中,福建省厦门市人,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号**室,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号**室。2015年因销售假药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被告人阙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505831980********,汉族,相当高中毕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路**号**栋**单元**房,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号**室。无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梅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阙某某在明知法律禁止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情况下,仍以从事性保健品批发零售为名长期在福建省各地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其自2018年以来雇佣被告人林某某为其驾驶送货车辆闽******面包车与其一同流窜至福建省各地作案,其中两人多次前来三明市区兜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2019年11月13日梅列公安分局民警持搜查证对被告人阙某某经营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号**楼的**(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租住的厦门市集美区**号**室出租屋进行搜查,当场查获“黑金刚”、“勃龙伟哥”、“极品伟哥”等大量保健食品,被告人阙某某现场承认这些保健食品都是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后经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现场查获的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阙某某、林某某的供述;2、搜查笔录、扣押的物品;3、抓获经过;4、检验报告、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林某某在明知销售的保健品中含西地那非成份,仍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宏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号**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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